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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中学校章程
日期:2022/10/08 14:24:00 来源:
(2016年08月25日,经学校第七届3次教代会通过)
序言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中学校创建于1956年,坐落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半边街25号,学校占地面积48.15亩。1995年接受“普九”验收,1996年首批通过合格高完中验收,2004年高质量通过“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正式升格为成都市市级示范中学。学校先后被评为“成都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川省文学新苗工程基地校”“全国网络教学实验学校”“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重点中学)”“成都市示范家长学校”“成都市防震减灾示范校”“四川省现代教育技术示范校”、四川省26家“最佳人居生态小区”之一。学校教师自编教材《中学生安全教育手册》《高中法制教育读本》(全一册)被省教育厅列为全省中小学统一教材,2002年秋季已在全省中小学使用并面向全国发行。多年的文化积淀,逐渐形成了系列的办学思想:
校训:求实、创新、开拓、奋进。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和谐发展,注重个体。
办学目标:培养具有人文科学素养的现代人;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复合型人才。
师生规范:教师博学敬业,爱生奉献;学生文明勤勉,自主创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中学校(简称为青白江中学),英文表述为 Qingbaijiang Middle and High School Chengdu Sichuan,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半边街25号。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举办、教育局主管,政府财政补款,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初、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4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校徽:飞跃灿烂之徽
校旗:蓬勃兴旺之旗
校歌:《校园梧桐》
校树:梧桐树(繁荣富强之树)
吉祥物:牛(奋进开拓之牛)
学校校庆日:11月3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区政府按照条件和程序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或区教育局提名,学校行政会议审议,教代会讨论,提请区教育局批准任免。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制度、为班主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班主任全面负责学班工作,既对学校和学班负责,也对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执行和目标确定权;
(二)组织和草拟办学章程,主持制定和执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权;
(三)重大事项决策权。对学校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招生、机构设置重大行政事项有最后决策权;
(四)干部任免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举荐副校长,任免中层干部、班主任和校内其他部门负责人;
(五)教职工人事权。对教职工任用、考核、评价、奖惩;
(六)财务审批权。对学校经费、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权;
(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决定权;
(八)招生,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和惩处,颁发学业证书;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
(十)教育法赋予学校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校长职责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法律,自觉学习,不断提高校长专业素质;
(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制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学生安全;
(四)规划和实施学校文化建设,不断改善学校环境;
(五)坚持依靠和相信学校师生员工,实行学校政务、财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六)拟定、报批和执行学校教师、班主任专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教师、班主任专业发展能力;
(七)定期向上级和学校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评议和监督;
(八)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办学章程执行和其他工作情况,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重大事项审议会议是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重要事项: 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措施;基本规章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职称评聘;评优选先或惩处;分配方案;教职工工作安排;经费预算决策报告;机构增设或干部任免;年度基建和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大额设施设备采购;大额资金使用;招生(入学)方案等。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讨论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党务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及住校生管理;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财务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师培训和科研课题研究等工作;安全办负责学校安全及学生安全教育,普法教育工作。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正副主任由校长或校长办公室和党支部按照《青白江中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之规定联合提命,或通过教职工推荐,或自荐竞选产生候选人,经考核后提交教代会讨论,报区教育局备案,由校长任免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学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审议、决策制度;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度;班主任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考评、考核及奖惩制度;学籍与档案管理制度;校园环境管理制度;图书实验电教室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学生教育与管理制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等。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组织,协助主管校长或职能部门加强年级教学管理,确保年级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二)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学术组织,确保课堂教学有效开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三)实行班级+走班相结合授课制。
(四)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并积极引入或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的原则为以校为本,注重过程,注重师生共性和个性相结合。
(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以人为本,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
1.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录取名单。
2.学校收费的政策依据、项目、标准,贫困生费用减免及教育资助情况。
3.学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学生评优选先资格、条件和结果,学生奖惩情况。
4.学校办学理念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情况。
5.其他需公开的有关事项。
(二)主动对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财务、校产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情况。
2.学校干部考察和党员发展公示。
3.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品采购和预决算等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4.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技术职称的评聘等有关政策、程序、名额和结果;教职工福利及工资奖金分配;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三)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依法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2.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校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
3.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党务信息除外。
4.依法申请公开的办理。申请人向本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取公开申请,报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5.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根据申请人需求部分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律或本办学章程,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学校职代会民主审议和监督。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宪法、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或守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服从学校或教师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信息化相关文件制定学校教职工教学和管理业绩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7.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保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学生和侵害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履行宪法、法律规定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系列制度和方案,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制定的,学校对教职工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使教职工明确个人努力的方向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以“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按劳分配、优质优酬”作为分配原则。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依据《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中学校舍维修及零星添建工程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中学校关于教研、外出培训、购物等经费使用暂行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发生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应政策作出调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有法可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建立健全违反章程惩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组织草拟,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校务会议提出,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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